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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延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保障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顺利实施。第三条涉农资金整合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
2、用主体责任,自主安排使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报审报备。第二章整合范围第四条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五条中央层面整合资金16项,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
3、村振兴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第六条省级层面整合资金12项,包括: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防沙治沙、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土地整治
4、等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第七条市级层面整合资金1项,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八条县级层面整合资金13项,包括: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生产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乡村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上述资金中,上级明确不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对应县级配套资金、对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用于解决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的除外。第九条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长效机制的意见
5、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整合使用。第十条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一条根据省市资金分配继续落实增幅保障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确保投入只增不减。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要求,积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十三条过渡期内,县财政要尽可能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
6、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按,对上级行业部门切块下达的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或安排用于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不限制县级统筹整合使用。第四章支出范围第十五条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整合资金安排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其中50%以上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三大产业带”“8+N”现代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原味古浪”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第十七条纳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
8、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收到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指标,书面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定期汇总提出资金整合计划,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整合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
9、门,提出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提交相关会议审定、报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按照“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要求,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第二十一条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通过后的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汇总编制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印发,并以领导小组文件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备案。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金
10、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用途、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绩效目标、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要素,做到可操作、可考核。第二十二条县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论证项目入库,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省市乡村振兴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整合资金指标下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
11、项目原则上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结余结转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可依据政府采购协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实施计划等资料申请预拨整合资金,其中到户补助类项目预拨限额不得超过下达项目资金的80%,防止“钱等项目”。第二十五条整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工程招投标的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
12、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第二十六条整合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两个一律”要求,分别将整合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目标实现等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及乡村政务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要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县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对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晰产权,建立资产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资产管理规定管理。第六章监管责任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
13、、项目实施单位应履行资金监管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整合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第二十九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实施、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和运营管护、移交等工作,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对项目实施和指标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账务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保证整合资金使用不越“红线”、不撞“高压线”。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强化工程质
14、量、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切实管好项目、建好工程、用好资金。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整合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在申报项目时,科学规范、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第三十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应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整合资金。第三十四条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5、。项目完成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结果。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结果,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拨付下达,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影响资金支付,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前期准备不充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和损失浪费,未按职责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