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巴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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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贻误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的责任追求。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原则;三是应当坚持与行政
2、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对出现下了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决议或对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作出的安排部署执行不力的;(二) 对上级移送、督办或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任、不作为或慢作为的;(三)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四)发生“五难”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或吃拿卡要现象,工作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五)不认真履行工作、工作责任心差,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
3、的;(六)工作纪律涣散,影响本单位乃至本系统整体形象的;(七)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州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制度或有关规定;(八)工作中把关不严、审查不力或欺上瞒下,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影响系统形象的;(九)有群众举报核实的不良行为和被自治州有关部门检查曝光的,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第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系统范围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有以上问题的人和事,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含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相应的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讨,追究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并给予50
4、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在州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取消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建议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并取消其所在单位(部门)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刊事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过错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过错所负的领导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
5、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 出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 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谅解的;(三)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十条 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本系统的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成立督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办,过错责任追究等工
6、作。第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二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0天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责任追究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巴州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倡行“新疆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保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务实高效的国土资源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成立督查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系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办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为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落实情况、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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