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49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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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老年人曰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 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 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 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日间照护服务的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机构。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均衡布局、提升质量,需求导向、照护为主, 多样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管
2、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日间照护机构的政策统筹、业务指导, 推进全市日间照护机构的规范发展。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行政 指导、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有关 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规划与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 专项规划落实。区民政局应当指导街镇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设置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 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 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第七条(设施布点)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 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3、。老年人口密度较高地区,应当增 加布点,缩小服务半径,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区,一般按照1.5万至2万人口, 或者4至5个居委会辖区范围设置1处;农村地区一般以村 为单位,综合考虑其所在片区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村组 睦邻点等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布局。第八条(面积与功能区域要求)日间照护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 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日间照护机构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结 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服 务。其中,休息区域内一般设置10张以上托位,每个托位 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
4、浴间Q(二)保健服务区域,用于基本康复训练、心理保健 服务等。(三)公共活动区域,用于阅览、娱乐社交活动等。(四)服务保障区域,用于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第九条(综合设置)鼓励日间照护机构与长者照护之家或者其他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通过共享服务场地的方式综合设置Q新建的社 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当将日间照护设施作为标准配置。与其他设施综合设置的日间照护机构应当保证具有相 应的功能区域,其中休息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支持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等设施内设置具有日间照 护功能的场所。第十条(设施安全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 防器材、设施等,并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以及技
5、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 设施。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一条(机构举办主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日间照护机构, 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 力量投资举办日间照护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第十二条(登记与备案)日间照护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具体按照本 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规定执行Q第十三条(运营管理)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政府兴办的日间照护机构 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兴办方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选 择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并签订委托 协议。鼓励运营方以连锁的方式运营多家日间照护设施,降 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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