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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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第三条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三)遵纪守法,
2、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乡镇街道、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第五条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第六条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区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第七条
3、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25人;区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第八条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第九条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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