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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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脩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调整方案礴溪镇人民政府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指导思想O二、调整原则O三、主要控制目标调整1(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1(二)园地和林地指标调整2(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2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3(一)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3(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3五、土地利用分区4(一)土地用途分区4(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8六、保障措施11(一)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11(二)加大生态保护力度11(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11(四)加强和健全乡镇实施保障体系的建设12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
2、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28号)和福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调整方案,结合礴溪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机制活、产业优、百
3、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和“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和“跨越赶超”主题,依据“福鼎地处闽浙沿海中心区位,坐拥世界地质公园、沿海黄金岸线和珍珠链海岛等核心战略资源”的发展定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旅游兴市”、“海洋强市”战略,着力打造生态滨海旅游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支撑。二、调整原则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
4、地分区引导原则,保持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结合各地“十三五”规划部署,合理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等主要规划指标,优化土地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2、坚守红线、量质并重。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耕地数量为基础,科学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统筹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城镇与农村建
5、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4、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三、主要控制目标调整(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1、耕地保有量以2014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的现状耕地为基础,考虑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耕地减少因素及开发、复垦等条件,合理确定耕地保有量,确保2023年能实现耕地保有量2443.88公顷(3.67万亩)的规划目标。2、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将
6、25度以上坡耕地,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适宜耕作、质量较差等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此扣减,最终落实全乡基本农田保护目标2438.76公顷(3.66万亩)。3、补充耕地任务调整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力度。在规划期内,调整后2015-2023年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为46.06公顷,2006-2023年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为166.12公顷。(二)园地和林地指标调整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园地和林地,规划期内控制园地面积不低于1501.97公顷,严格保护林业用地,尤其是生态公益林,规划期内林地
7、面积不低于15517.06公顷。(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1、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严格按照下达指标管理,优化调整结构,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调整后至2023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9.8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2.0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7.75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267.85公顷以内。2、新增建设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增量,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后2015-2023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6.22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农用地控制在51.74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8.59公顷以内。调整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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