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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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
2、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
3、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于1998年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开工建设的住房建设项目,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地既可按成本价出售,也可以按照各地依据本通知制定的新规定出售。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以及部分售房款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
4、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地级城市和地区所在市的办法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县(含县级市)的办法由地、市审批,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由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省属其它单位和中央驻并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归口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科和科级以下608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地厅级14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四)从1998年下半年起,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和下达机关和事业单位住宅建设投资,各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不得再
5、用于住房建设(不含单位廉租住房建设),将资金转化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要在保持住房投资年资金总量不变(以1995、1996、1997三年用于住房建设投资量的平均数核定)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补贴资金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经济水平的增长,每年上调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分级补足。(五)坚持房改政策属地、资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发放住房补贴的原则。在同一市(县),不论隶属关系,统一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6、、租金调整幅度等方面的政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及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增值收益、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以及其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要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六)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分别达到6,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管理。三、
7、加快现有公有住房改革,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一)加大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力度。除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按规划近二、三年需拆迁改造的住房以及国家明文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其它公有住房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都可以按成本价出售。对于因建房手续不全,至今尚未办理住房产权登记的,城市规划法颁布前的,免交费用,补办手续;之后发生的,补交费用,免交罚款,补办手续。副省级以上(含离退休)干部居住的现有公有住房暂不出售。继续执行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住房折旧等优惠政策,对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应付房款14的折扣。对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1015年)付清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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