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 精品.docx
《管理制度-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 精品.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保证政治民主化。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仍有诸多的缺点和不足,在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 完善法典正文: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
3、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第五,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
4、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
5、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三,确立行政赔偿制度,对于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奏效。行政赔偿制度通过确立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
6、特别是通过国家对违法工作人员保留追偿权的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纠正不正之风和克服官僚主义。第四,确立行政赔偿制度,还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的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留下许多隐患,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工作。在了解了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和它的重要作用之后,让我们看看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主要剖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以便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第一,对“违法”的定义不清。我国行政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
7、说,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法对“违法”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某些侵权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理解上存在着差异。有人认为“违法”应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损害仅涉及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有人则认为“违法”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尽合理注意原则,以及客观上欠缺正当性违反职务上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认识上的分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范围掌握上的偏差第二,对可赔偿侵权主体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与行政诉讼
8、法关于可诉行政行为主体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但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可诉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扩大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这样,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总量的规定在可赔偿行政侵权主体的确立上则明显滞后。第三,对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从解释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采纳了广义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非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只要某一作为或不作为与国家行政职权相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思考 精品 管理制度 我国 行政 赔偿 制度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