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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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推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第二条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三)家庭中拥有汽
2、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
3、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十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二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
4、、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7、丧葬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四条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
5、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第五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六)跟踪消
6、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七)街道、社区评议。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第六条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
7、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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