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宝硕财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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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硕财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组织之,定名为宝硕财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所营事业如下:一、G9020XX第二类电信事业。二、CC01030电器及视听电子产品制造业。三、CC01060有线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四、CC01080电子零组件制造业。五、CC01101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业。六、CC01110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制造业。七、CC01120资料储存媒体制造及复制业。八、E601020电器安装业。九、E603050自动控制设备工程业。十、E605010计算机设备安装业。十一、E701030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装设工程业。十二、EZ0501
2、0仪器、仪表安装工程业。十三、F113020电器批发业。十四、F113050计算机及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业。十五、F113070电信器材批发业。十六、F116010照相器材批发业。十七、F118010信息软件批发业。十八、F119010电子材料批发业。十九、F209060文教、乐器、育乐用品零售业。二十、F213010电器零售业。二十一、F213030计算机及事务性机器设备零售业。二十二、F213060电信器材零售业。二十三、F216010照相器材零售业。二十四、F218010信息软件零售业。二十五、F219010电子材料零售业。二十六、F399040无店面零售业。二十七、F401010国际贸易
3、业。二十八、F601010智慧财产权业。二十九、I103060管理顾问业。三十、I199990其他顾问服务业。三十一、I301010信息软件服务业。三十二、I301020资料处理服务业。三十三、I301030电子信息供应服务业。三十四、I401010一般广告服务业。三十五、I501010产品设计业。三十六、I599990其他设计业。三十七、IE01010电信业务门号代办业。三十八、IG020XX研究发展服务业。三十九、IZ09010管理系统验证业。四十、IZ13010网络认证服务业。四十一、IZ15010市场研究及民意调查业。四十二、IZ99990其他工商服务业。四十三、J303010杂志(期
4、刊)出版业。四十四、J304010图书出版业。四十五、J305010有声出版业。四十六、J399010软件出版业。四十七、JA020XX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业。四十八、JD01010工商征信服务业。四十九、JE01010租赁业。五十、JZ99050中介服务业。五十一、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第二条之一: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第二条之二:公司为他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时,转投资总额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条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北市,董事会得视业务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立分公司。第四条:删除。第二章股份第五条:本公司资本总额订为新台币壹拾亿元
5、整,分为壹亿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前项资本总额中保留新台币伍仟万元供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共计伍佰万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得依董事会决议分次发行。公司股份遇有依法由公司自行购回之情形时,授权董事会依法令规定为之。第六条:本公司股票采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发行之。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第七条:删除。第八条:删除。第九条:本公司股东办理股票转让、质权设定、解除、挂失、继承、赠与及印鉴挂失、变更或地址变更或其他等股务相关事宜,悉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本公司有关股务事项之处理悉依主管机关所颁布
6、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规定办理。第十条:删除。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每届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前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会分下列二种:一、股东常会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之。二、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依公司法之规定召集之。股东会之召集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前项股东会之召集,常会应于开会前三十日,临时会应于开会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其股东会之召集通知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以公告方式为之。股东会议事之进行,应依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7、办理。第十二条之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以董事长为主席,遇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时,由董事推选一人代理;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召集权人召集,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担任。第十三条: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条第二项所列无表决权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代表出席。股东委托出席之办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条规定外,悉依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股东会开会,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或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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