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权抵押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股权抵押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物业股权抵押合同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D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
2、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在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
3、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
4、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第八条(1)A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2)中
5、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A公司或其股东。如果A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从而中行未出售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A公司和各股东。第九条A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I)A公司、B公司在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2)A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3)中行有权审查A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A公司举行的
6、董事会议(无投票权),对A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A公司对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5)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中行应同意A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中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6)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中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
7、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第十条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中国银行分行信贷部地址:电话:传真:A公司:地址:电话:传真:B公司电话:地址:电话:传真: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1 .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2 .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
8、址即视为妥善送达。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第十三条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中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中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中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第十四条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将由A公司负担。第十五条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银行分行(盖章)代表人:(签字)A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B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订立合同日期:年月
9、日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代表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D;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一、抵押财产中的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二、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
10、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
11、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
12、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由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
13、约定;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四、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五、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六、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八、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本合同意识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