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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安全管理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依法治企、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供电安全管理,针对供电管理容易存在的隐患与问题,特制定本考核规定。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防爆检验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下井前必须经矿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件)罚IoOO元。第三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每台(件)罚责任单位IOOO元,罚责任人500元;井下电缆外绝缘皮严重破损的,罚责任单位IOOO元;罚责任人500元。第四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使用单位2000元,责任人200元。第五条井下甩掉漏电保护器;拆除过流、欠压等电气保护,每项罚I
2、OOO元。用铁丝、木块等物品卡住按钮或继电器的,罚500元。第六条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七条井下供电保护系统整定电流值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用铜、铅、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IOoO元。第八条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或无措施、无规程搬运电器设备,罚责任者100元,队长50元,单位500元。第九条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闭锁,强行送电、运行,罚责任人300元,班长2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条地面变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两票执行不规范、记录明显有错误和遗漏的,罚300元。第十一条开关故障跳闸后,未查出故障原因,强行送电
3、的,罚责任人1000元。第十二条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规定,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缺少的,每处罚500元,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的,罚300元;井下保护接地电阻测定周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2000元。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保护设施未按规定试验的,每台(件)罚300TGo第十四条开关装置不上架、小型电器不上板或不吊挂的,每处罚200元。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遭受淋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台(件)罚200元。第十六条电气设备无“标志牌、铭牌”的,每缺少一个,罚100TGo第十七条井下变电所、机电碉室防火铁门不合格,防火器材和灭火沙配备不全或器材不合格,每项罚200元。第十八条地
4、面避雷设施老化,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置2007Go第十九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机电队负责人200元,分管人员200元。第二十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二十一条电缆选用不符合井下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500-1000元、第二十二条电缆未采用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连接的,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按失爆论处。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的,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5001000元。第二十三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用阻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者罚使用单
5、位200-2000元,责任者100-500元。第二十四条矿用橡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2000元,责任者100-500元。第二十五条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责任人200元,单位2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电缆除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二十七条井下中央配电碉室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违者罚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第二十八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200元。第二十九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佩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垫上工作的,高压操作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每项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三十一条任人50Too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定同时废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装置,罚责罚单位500元。第三章附则本规定由机运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供电安全管理考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