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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 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 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 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 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 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
2、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 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 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第四条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 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 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第五条 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 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 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 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 陷、隐患或事
3、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 导报告。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 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 理工作。第七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 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 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 求。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 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4、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44号)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 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和使用。第九条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 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 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 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 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 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 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
5、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 施工作业。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 的有关安全制度。第十条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 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 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 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 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
6、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 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 织验收。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 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 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 员参加验收。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 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 产。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
7、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 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第十三条 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 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第十四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IO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 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 10米以内,不得随意 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 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 方可施工。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第十六条 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 制停、送
8、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第十七条 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 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 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 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 处罚。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 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 To第二十条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 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 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 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 后方可施
9、工。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 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 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 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第二十二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WL8%,方可 并入主管网。第五章煤气操作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 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 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2、严禁在煤
10、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 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 入任何气体。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8、煤气区域Ce)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 得进入。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工人单独操作。第二十五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 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第二十六条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 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
11、应可靠切断 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 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 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 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 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第三十条 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24ppmo如 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02含量还应接近20.93%。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02 1.8%,或者经取样连续3 次爆发试验合格。第三十一条点火
12、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 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 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 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 晰、干净。第三十三条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 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 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 管网煤气。第三十五条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 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 格后方可点火。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
13、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 的焊工担任。第三十七条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o第三十八条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 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 施。第三十九条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 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第四十条 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 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 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第四十一条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
14、审批程序 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 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 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 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 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 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 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 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第四十二条签发动火手续时,各
15、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 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 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 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第四十五条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 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 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 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Iooo5000元。第四十八条 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 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Ioo元。第四十九条 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 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 的,视情节加重处罚。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 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 罚使用单位500元。第五十二条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 单位200-1000元。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 单位500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