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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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市级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按
2、规定比例上解到市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构成:(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二)利息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四条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市人
3、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年度。第六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计提。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度2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时,暂停提取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收不抵支时,可调整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提取比例及累计结余限额。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运行情况
4、,提出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提取比例、累计结余限额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联合汇审通过的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年报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以及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结余情况,核定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筹集。全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按时足额从其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至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第八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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