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docx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规范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政企合作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竞争合作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政企合作,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与经营者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合作的经济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企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本指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以下简称PPP项目),是指政策制定机关为了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项目。本指引所称政策措施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产业发展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二)政策制定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三)特许经营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政策;(四)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第三条【基本原则】政企合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
3、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科学合理设定政企合作条件,全面清理各类歧视性的优惠政策,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尽审,依法向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公开,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第四条【部门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企合作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的研究,优化政企合作政策措施,做好政企合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存档备查工作。第二章审查要点第五条【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3)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六条【审查总体要点】政策制定机关对政企合作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重点关注
4、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招标采购门槛、是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是否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参考本指引所列因素合理评估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避免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第七条【不合理的市场退出条件】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退出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是否对国有资产有特殊监管要求;(三)退出条件的设置是否与项目目标相匹配;(四)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股东不能转移股权的时限是否与项目风险控制相匹配;(五)是否对合作方或者第三方实际
5、投入产生影响;(六)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第八条【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分析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S)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对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第九条【不合理的招标或者采购门槛】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 自由贸易 公平竞争 委员会 政企 合作 审查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