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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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号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
2、、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3、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市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
4、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专项规
5、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第十一条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
6、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
7、形象的;(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三)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四)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五)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六)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七)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A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十五条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第十六条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第十七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实施的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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