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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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人社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5日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协议医疗机构、经办
2、机构。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遵循“及时救治、因伤施治、定点医疗、病种结算”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隙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县(市)区经办机构协助市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办机构做好同级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治、康复评价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用人单位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医疗费用结算。第二章协议医疔机构管理第五条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诊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
3、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产品等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六条市经办机构应当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疗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按照工伤
4、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第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指定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保持沟通,共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和处方,并为工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第十条实行一日清单制度。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每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应及时打印发放,接受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监督。第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伤康复工作,对正在进行治疗的工伤人员及时诊断伤
5、情,并初步提出康复评估意见。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康复意见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以便工伤职工及时转入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第三章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发生工伤后,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发生工伤的,应当向市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伤情稳定后转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第十三条职工受伤首次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受伤的原因。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第十四条工
6、伤医疗实行工伤职工签字制度。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时,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应当由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签字认可。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擅自使用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第十五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工伤职工的身份,杜绝冒名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严禁挂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现象。第十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掌握入院和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职工收治入院,不得为不符合出院标准的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按照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第十七
7、条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应当向协议医疗机构表明身份。工伤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并逐步实现网上结算。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无故将工伤职工转入其他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机构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治有困难的,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异地就医的,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填写济南市工伤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市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出。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转出医院诊疗水平。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就近就医,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
8、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选择当地-家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的审核。第四章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第二十条工伤医疗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工伤医疗待遇实行网上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工伤职工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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