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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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纤维检验院、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2、、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
3、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o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o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同时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5、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予以明确。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6、要求听证等权利。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改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
7、期至2028年月日。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行为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法定依据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产品,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一般没收产品,处950元以上(不含本数)155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从重没收产品,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适用条件从轻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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