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简析公司股份回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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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第142条(即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制度变化(一)扩大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142条第一款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旧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是以禁止性规范将公司股份回购严格限制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中,”禁止为原则,允许为例外”。新公司法修改为授权性规范“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o从禁止性规范改为授权性规范,立法态势上放松了对公司股份回
2、购的限制。“法无禁止皆可为,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通过授权性规范加以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股份回购的全面松绑?若依据文义解释解释142条,从禁止性规范改为授权性规范仅仅是体现立法机关对公司回购在立法层面上态度的放松,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层面的全面松绑,公司回购还是被严格限定在六种法定情形。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终488号判决书:“关于国君力鼎与目标公司天津金戈的“对赌”效力问题。国君力鼎与天津金戈的对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3、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于本案中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对目标公司天津金戈的对赌无效。”142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无修改。142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只是完善了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立法机关对第(四)项规定的异议股东(合并、分立决议)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技术性修订,无实质变化。新增第(五)项,公司为发行可转债可回购股份作为股源。新增第(六)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法修改后,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
4、称三部委意见)指出:“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即允许上市公司进行“护盘”。“护盘”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重要理由之一。护盘回购的基本原理是: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缩减了股本总额,使股票每股盈余增加,实现了每股盈余的自展效应;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低估的信息,以维护股价稳定。事实上,上市公司出于“护盘”回购股份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前已经符合监管政策要求。证监会于2005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务院公办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
5、要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上交所于2013年发布的自律规则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对护盘回购进行表述。该指引第4条将“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作为鼓励回购的情形之一。(二)简化股份回购决策程序142条第二款主要是针对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合并回购股份的,法条无修改仍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发行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股份的,简化决策程序可以经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三
6、)扩大股份回购份额上限,解除回购资金限制,建立库存股制度库存股是指公司虽已公开发行,但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库存股必须存入公司的独立账户,且一般不能行使表决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等股东权利。库存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必须是本公司自己股票,库存持有的其他公司发行的股票,是本公司的参股投资项目,不属于库存股范围;2、必须是已经发行的股票,持有的已印刷、但尚未发行的股票属于未发行股而不属于库存股;3、必须是未注销的股票,为了核定资本、准备注销的股票也不是库存股;4、可再次出售。因此,凡是公司未发行的、持有其他公司的、已收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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