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反担保合同争议相关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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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反担保合同的管辖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三、反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四、担保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免除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五、反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六、反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并未对反担保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关于反担保合同的管辖、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反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反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以及反担保责任的免除事项均存在诸多争议,笔者结合收集到的现有判例,进行简要分析如下,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反担保合同的管辖众所周知,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依
2、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反担保合同虽然适用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关于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则存在诸多争议。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并非借款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直接订立了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并不存在主合同,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可直接依据反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然而,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订立有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的是委托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人的
3、追偿权,则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为委托担保合同,可依据委托担保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中所指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农行西城支行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公司,即涉案借款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而本案系发生在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三被告均非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根据该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6)京03民辖终102号民事
4、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如下:委托保证合同之乙方与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之质权人中元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故保证合同及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争议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中元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远东石油公司按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015)苏中商终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如下:关于管辖问题,本案系中科智公司代偿后进行的追偿之诉,应根据委托担保协议书、自然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书、法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书的约定来确定管辖。左启群、佳宏公司要求以借款及
5、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合拍在线商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浙衢商终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属于程序纠纷,法院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爱玛公司主张反担保协议未实际履行,与本案并无关联,系对反担保协议的质证意见及对吴勤福诉请的答辩意见,属案件实体争议范畴,只能在案件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在管辖异议程序中无法进行审查。而且,该主张亦不能推翻反担保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原审法院作为反担保协议的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地法院,且约定管辖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爱玛
6、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2)邯市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如下:异议人南宁桂源房地产公司与金谷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南宁桂源房地产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原告金谷源公司对异议人南宁桂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应按照双方在反担保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异议人住所地法院对双方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7、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为保护担保人的权益,避免因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而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担保人需注意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且应明确具体的期限。(2023)晋民申14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如下:关于反担保保证期间问题。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在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保证人即可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而保证人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反担保
8、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从本案所涉反担合同来看,该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保障富邦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再审申请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其担保范围为富邦公司为百度至尊公司承担保责任25万元额度内的反担保责任。因此,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当自富邦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承诺书载明的反担保责任期限是借款期限加两年,但由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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