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波市卫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的应用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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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归并集中审批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宁波市卫生局
2、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公示。三、A、B岗审批制度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A、B岗制度,当A岗人员离开时,B岗人员履行A岗职能,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
3、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当场能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受理人员共同商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发给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六、现场核验制度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验的,行政审批处须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
4、许可条件进行核验,核验工作中需要相关处室配合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验情况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共同签名。七、举行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行政审批处应当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审批处具体实施行政。在听证之前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依法需要公告
5、的事项。八、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审批处应当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九、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等,征求并综合各种意见,提出行政许可建议,报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制度行政审批处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予以公开。十一、变更与延续制度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6、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十二、廉政制度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廉洁、高效。十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与受理制度本局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87347684。驻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会同行政审批处共同调查处理,查处结果驻局监察室反馈举报、投诉人。十四、监督检查制度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
7、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建议;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审批违法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处反映,行政审批处和驻局监察室共同负责调查处理。分管行政审批、行政监察的局领导、行政审批处、驻局监察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处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检查被许可人场所的资格条件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十五、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或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接受申请人宴请、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严格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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