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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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73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C)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73号)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73号)中第二部分列明的事故调查处理为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范围:(一)市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二)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i股事故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五条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范围: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第
3、六条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需备案的事故情况应当进行核实了解。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备案范围,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机构。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机构接到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听取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审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审议。第九条最终审议意见根据参加审议会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审议会议的人作出结论性意见。第十条审议时做好会议记录,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审议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函复
4、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第十一条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机构备案存档。第四章事故调查报告要素及审核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的书写应当格式规范、要素完整、简洁顺畅。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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