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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促进就业与职业中介服务第一条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
2、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细化标准:(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三条违法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细化标准:(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
4、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的罚款;(二)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三)套取政府补贴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
5、数额三倍的罚款。第五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细化标准:(一)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之一未明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6、以下的罚款。第六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已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服务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7、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8、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A)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可处以
9、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九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
10、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H一条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12、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经营性中介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及机构名称等发生变化时未按时报告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13、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
14、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报时报告,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报案报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即开展中介活动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
15、)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S)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细化标准:(一)明示事项完整、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落实但未按时报年度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事项、内部制度中有一项未落实但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S)明示事项、内部制度和年度报告均未落实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及工资保险第十四条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