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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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第三条公司由蒋嵩斌、解军、金燕明、田崇明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
2、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经营:消防设备,纺织原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服装、工艺品、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办公设备、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以下空白)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蒋嵩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二)解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三)金燕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四)田崇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
3、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
4、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5、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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