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docx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中烘干固化室未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全封闭;二是该建设项目一台粉末静电喷涂设备虽配套安装了收尘设施,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三是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四是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023年11月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2、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教育指导,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2023年3月经研究审议,对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第二、三、四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法律分析经调查梳理,该公司存在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第一项是该公司建设项目烘干固化室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做到全封闭,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3、十五条第四款“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E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应对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第二项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一台粉末静电喷涂设备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违
4、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粉末静电喷涂设备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但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池州市 生态环境 依法 照明 电器 制造 有限公司 轻微 环境 违法行为 免于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