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发现并查处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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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发现并查处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一、案情简介根据池州市省级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问题反馈线索,2023年11月29日11:33左右在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监测到VOCs峰值浓度4061.5gm3,周边区域VOCs均值浓度约为70gm3,主要污染物种为二甲苯/乙苯(3619.4ugm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园区开展溯源,随即确定污染源头为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环保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过程中,复合车间浸涂工序涂料缸敞开,复合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该公
2、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2月24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检测,执法人员全程监督采样及检测过程,把控企业生产处于正常工况,检测结果显示厂区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2023年2月28日,经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二、法律分析本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
3、了调查,根据事实及证据,认定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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