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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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
2、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省、设区的市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际铁路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指定质量
3、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铁路建设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办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方案和计划,明确监督重点,确定监督人员,并按监督方案和计划开展监督工作;(二)制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联合检查;(四)在监督范围内公布投诉举报地址和电话,及时受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五)按规定开展
4、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七)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八)收集、整理监督工作资料并建立档案;(九)接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和区域特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第六条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质量监督检查或者
5、调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自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八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和下列申请材料:(-)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复印件;(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措施;(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图审查文件;(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申请材料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
6、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向建设单位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从业单位召开首次质量监督会议,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交底。首次质量监督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并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综合检查是指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现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开展的检查,每项目每年不少
7、于1次;(二)专项检查是指对工程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质量状况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每项目每年不少于2次;(三)随机检查是指采取不事先告知从业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施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的检查,检查频次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一条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下列内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第十二条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包括检查前准备工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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