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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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张家口市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与该工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人身伤害按事故严重程度划分:1、轻伤事故指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规定的伤害事
2、故。2、重伤事故指1-2人的重伤事故,或轻伤3人以上(累计歇工在105个工作日以上)。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4、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必须报告局安全生产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第七条:管理处接到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管理处所在地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省公路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第八条: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管理处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管理处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第十条:发生多人重伤或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管理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和管理处所在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应参加调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一条: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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