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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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
2、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订立、变更、废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属
3、于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 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答复;(二)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三) 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没有新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四)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当
4、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事项责任处理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接访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处理,而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转送、告知权利义务、说
5、明有关事项、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被申请人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告知其变更而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转引其上级机关内容确定且必须执行的指示、命令、决定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就前款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机关应于5日内将申请转送上一级行政
6、机关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 对甘肃矿区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甘肃矿区办事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甘肃矿区办事处或省人民政府
7、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 申请期限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期限和受理申请的机关。因未告知,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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