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嫩江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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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嫩江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深入进行,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如下: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1、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统一受理民政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实行公示制度,将民政行政许可程序、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进行公示,让申请人明白。3、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多种形式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
2、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民政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补办件”(见附件)。申请事项属于民政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民政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承诺件”。(见附件)5、所有核准的民政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告,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6、将每个星期五下午定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时间,使“窗口”每个工作人员都能达到一专多能要求。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要提醒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3 、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或公告利害关系人,在兼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方可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 、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如同时需要上级机关审查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相关行政机关审查。5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民政行政许可决定。6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在作出决定
4、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民政行政许可印章。三、听取申请人,利害人关系人意见制度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行政审查时,如有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害的,如: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要将行政许可申请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2、对民政行政许可涉及相对集中的少数人或熟悉的具体利害关系人,要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直接告知具体利害关系人。3、对民政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相对分散,不特定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要以公告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公示。4、在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意见的同时,为双方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确保双方陈述、申辩权不受侵害。5、在兼听申请人
5、和利害关系人双方意见,根据双方陈述、申辩情况对双方提出的意见要求和理由依法依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1、民政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婚姻登记、复员兵安置、社会救助、社会事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和民政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要依据民政行政职权主动举行听证。2、民政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时,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提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双方都有要求民政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的权利。3、只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向民政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在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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