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在公司食堂陪客户饮酒后猝死不算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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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享:在公司食堂陪客户饮酒后猝死不算工伤一、案情简介:XXX系XX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XXX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 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餐后,XXX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 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XXX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 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XXX双侧瞳孔 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 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 请于火化;
2、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 火化证明。二、社保工伤认定情况: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 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XXX酒后猝死的函, 要求该分局出具XXX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 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述:在所送的心血中检出乙 醇,含量为325.6MG/:LOOML在所送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 吩睡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该鉴定书论证:根据上述检验所 见,未检见明显外伤,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及毒物检验报告结果,
3、 故分析死因符合酒后猝死。鉴定意见:XXX符合酒后猝死。2019年1月2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XXX受 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三、行政复议情况: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1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书 维持人社局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四、行政诉讼情况:(一)一审情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起诉理由如下:L被告作出的决定没有综合考虑XXX的死亡原因,引用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六条,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一 致,XXX的情形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相
4、关规定。社会保险法规 定的表述强调醉酒与职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 认定工伤的事由,应视职工醉酒与自身伤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区别对待。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以社 会保险法规定为裁判依据。2、被告作出的决定中事实未予查清,xxx的死亡原因没有明确。XXX 生前尽管存在饮酒情形,并达到醉酒状态,但醉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XXX酒后猝死存在醉酒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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