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精品.doc
《管理制度-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精品.doc(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2、(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四)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
3、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所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或机构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机关、专家的意见。其中,区
5、(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取意见具体形式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鼓励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意见采纳情况。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二条报请
6、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发布的请示;(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听取意见以及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
7、章的授权范围;(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三)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四)设定的政策、措施或者制度是否合理、适当;(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六)是否按照本规定经过听取意见的程序。法制机构还可以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发布:(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精品 管理制度 大连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备案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