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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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I,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
2、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赴省外
3、培训需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联动审批。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4、。(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3001206020500二类培训2401103020400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
5、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省外培训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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