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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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案例正文采集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案【案情简介】2023年6月23日,石台县林业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取得相应用地许可后开始矿山基建施工,主要建设内容为矿山开采、钢构厂房和矿山运输道路。经调查,该公司矿区范围外运输道路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用地。2023年7月150,石台县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勘测,经初步勘测并比对石台县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矿山运输道路,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5536公顷(8.3亩),
2、违法用地类型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根据石台县林业局提供的问题线索,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再次对该案件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情况基本一致。由于非法占用林地受到破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要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函告石台县检察院,上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取得上级同意后,立即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立案,推进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9月20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非法使用林地造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2023年9月23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生态损害赔偿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有限期内提出
3、听证申请。2023年10月27日评估专家组一行对该公司施工场地周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资料收集。2023年12月8,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2023年12月2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2023年1月11口,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正式结案。【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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