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docx(4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与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与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下列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制造许可分为下列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不一致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
2、造许可目录(附件1,下列简称目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有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与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者型式试验,务必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者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3、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务必与申请项目范围相习惯,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下列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务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务必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与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
4、技术规范与有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与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与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者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习惯的场地、厂房、实验与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第十条务
5、必结合本单位情况与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与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下列简称评审记录)O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与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
6、可证(下列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下列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者符合特种设备质
7、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第十三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同时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同意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
8、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通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与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务必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
9、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十五条制造条件评审(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下列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1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与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务必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能够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
10、构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含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构成,通常为35人。(三)评审工作包含对制造基本条件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下列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与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与不具备条件三种:1 .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
11、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2 .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与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 .不具备条件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六)对经评审或者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
12、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与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如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第十六条备案或者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者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者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者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者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
13、)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储存申请书与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储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
1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评审机构与评审人员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者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与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习惯;(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与标
15、准等资料;(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安全技术规范,熟悉有关的管理、技术与产品的标准与生产工艺流程;(二)具有电器或者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者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与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或者检验等有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有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造与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同意申请单位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判、行政处分或者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务必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