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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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与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与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下列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制造许可分为下列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不一致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下列简称目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
2、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有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与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者型式试验,务必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者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务必与申请项目范围相习惯,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
3、2,下列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务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务必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与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有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
4、生产与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与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者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习惯的场地、厂房、实验与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第十条务必结合本单位情况与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与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
5、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下列简称评审记录)。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与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下列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
6、,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列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下列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者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第十三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7、,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同时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同意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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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类 特种设备 制造 许可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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