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重大紧急事件报告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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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紧急事件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及时稳妥地做好重大紧急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紧急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药监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紧急事件包括:局机关及直属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重大失火、失窃、治安等突发事件;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社会动态、群体上访事件;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假药致死人命案件;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我区药品安全事件等。第三条重大紧急事件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一)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
2、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二)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视情况可多次进行;(三)终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发生机理、处置救援过程、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方面的总结评估,并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第四条发生在局机关及直属各事业单位内的重大紧急事件,即发即报,必须在30分钟内向局综合处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的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理完毕。第五条报告重大紧急事件可用电话、传真电话等方式报送,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边处理边报告
3、。涉密信息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区局综合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局领导,并视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或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亟需报告的必须在接报2小时内报出。第七条凡发生重大紧急事件,各处室、各单位应及时准确上报,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保证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对迟报、漏报、借故缓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紧急事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责任。第八条各处室、各单位要注重从互联网等新媒体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视情报告。第九条严格落实节假日或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遇有重大紧急事件及时报告带班局领导。值班期间,不得占用值班电话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值班电话的通畅。第十条本规定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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