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合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应当承担责任_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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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订立书面合同,对方常事人接受履行的,应当承担责任_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2023未订立书面合同,对方常事人接受履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一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正文内容【要点】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一方常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常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常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接受合同标的的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承担违约责任【案件】2003年,被告四川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古林县金兰大道A1段建设工程承包给古林县交通局,并向原告三星石材厂(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的民营企业)订购建设工程所需的水泥混凝土管,三星石材厂于2003年5月30日前先后将水泥混凝土管运至被告施工现
2、场,该项目因古林县交通局未完成拆迁而停止。四川航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古蔺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中,将原告交付的水泥混凝土管索赔为物质损失,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原告交付的水泥混凝土管经评估价值78039.50元。由于原告和被告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和命令,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和价格发生了争议。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规定的报酬。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4368.90元,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被告四川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订购过水泥混凝士管道,也未提出报价或下订单。当时的雇主古蔺县交通局局长梅强行介绍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的供货,双方未就价格达成IS议。但原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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