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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委托合同参考格式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 .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2 .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3 .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4 .贵公司或贵公
2、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5 .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6 .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
3、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7 .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8 .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9 .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
4、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10 .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I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12 .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13 .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14 .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
5、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15 .本委托I5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16 .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17 .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18 .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19 .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
6、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20 .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签署人姓名:签名:(签章)身份证号:电话:住址:证明人姓名:签名:(签章)身份证号:电话:住址:年月日立委托书人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7、。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第三条保险责任
8、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
9、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
10、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隙则维持不变。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第七条受益人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
11、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町,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什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
12、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
13、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
14、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二条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第十四条除外责任除本合
15、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二、骚动、内乱或暴动;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第十五条索赔申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