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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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 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2) 8号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 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2、,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 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 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
3、予支持。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 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 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 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
4、法院应予 支持。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 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 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 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 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 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 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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