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3年12月份.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3年12月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3年12月份.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m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2-0910:50:4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法释202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3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
2、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
3、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食品安全 民事 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解释 2023 12 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