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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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1999年7月9日第19号令1999年于司法部注册,编号No.866关于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设施和住宅发生火灾,降低火灾带来的物质损失,并考虑到出现的新型经营形式,同时为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和关于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通过以下决议:1. 明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2. 该细则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之日起开始生效。3. 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委员会1998年10月
2、20日第16号令失去效力。主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主要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1. 总则1) 该细则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机构、企业、机关部门、组织*、某些法人(与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部门性质无关)、上述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的规定。注:* 下文中出现的“企业”和“组织”两个词,将使用“企业”一个词语来表达。犯有违反(包括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规避履行)消防安全细则要求的人员,应承担刑事、行政或其
3、它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2) 依据本细则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规范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则,细则,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文件。部门和专业性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其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削弱本细则的要求。3)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当中都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人们自身安全,并且应制订针对每处火灾易发段和火灾隐患段(修配厂、车间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细则,细则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协调一致,并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确认。注:*工程项目 区域,企业,建筑物,设施,厂房,室外设施,仓库,交通工具,露天场地,工
4、艺流水线,设备,产品。4) 所有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工人和职员都应接受关于在企业中遵守规定的消防规章制度的指示。在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且在企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消防技术基础知识的重复宣传,或者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消防技术基础知识普及结束时,进行测验。5) 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整个企业及其构成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由企业首席领导(企业主,雇主)负责;独立的区域、建筑物、设施、厂房、车间、工艺设备和工艺流水线工段、技术设备、电力网等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企业领导(企业主,雇主)确定,并发出通知签字确认委任负责人;个
5、人的住宅、别墅、花园小屋、车库(试车场)、院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所有人负责;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其它约定,则租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装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组成部分的部、国家委员会及中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部门间相到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并调整规范、标准和细则;成立部门内消防技术委员会、消防小组、消防局分队及抢险救护分队,以保证实现其二十四小时昼夜工作;对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火灾;组织科学研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公民和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细
6、则的培训。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地方代表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职权: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明确和保证地方有针对性的规划得到执行;采取强制规定以保证发生火灾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灾的预防和消除;采取预防和消除火灾具体措施;通知居民和组织机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办法措施;制定、明确并执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预算;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一些组织,不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要求;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并就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依据规定规范,其中包括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门各机构签定的合同,成立并设置消防部门小分队;根据清单所列各项,保持灭火设备和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不允许不按其功能进行使用;应在灭火进程中,在查明起火原因及条件和火情扩大原因及条件的过程中,并且在查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导致火灾发生的过失人的工作过程中,协助消防队的工作;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火情探测自动设备和灭火自动设备;当国家消防队人员在组织机构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公务时,应保证允许其进入;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关于消防安全状况的消息和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其生产的产品的消防安全方面、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火灾后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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