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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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XX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加,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2、第六条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竞赛评比活动。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的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
3、工作职责;(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的主要的职责:(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二)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
4、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对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研究的管理。(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及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 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灭鼠工作。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预
5、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托幼等教育机构,改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以及对教育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工作。(八)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办者加强商品交易场所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 (十二) 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
6、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大众传媒负有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十四)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十五)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和旅游风景区的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7、。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通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加强管理、监督检查竞赛评比活动、引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第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法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接受爱卫会的检查。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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