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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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公交20XX167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 考试 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20XX年7月15日印发(共印12份)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
2、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 考试员管理第三条 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 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 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
3、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 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一)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
4、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二)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三)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一)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二)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三)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四)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
5、十条 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二)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三)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四)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 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含实际道路)进行。第十二条 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
6、、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科目三)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 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
7、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十四条 考试场地(含实际道路)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含考试车辆)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含实际道路)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 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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