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抗肿瘤药物乳腺癌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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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抗肿瘤药物-乳腺癌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年版)一、曲妥珠单抗TraStI1ZUmab制剂与规格:注射剂:440mg(20m1)/瓶适应证:1 .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本品适用于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单药或与拉帕替尼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联合或与内分泌治疗药物(激素受体阳性、HER2阳性乳腺癌)等联合用于已接受过多个化疗方案的转移性乳腺癌;与帕妥珠单抗和紫杉醇或多西他赛等化疗药物联合,用于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2 .乳腺癌辅助治疗:本品适用于肿瘤直径05cm的HER2阳性可手术乳腺癌的辅助治疗;对肿瘤直径VO.5cm浸润性乳腺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是否使用。曲妥珠单抗一般不与
2、意环类药物联合使用,但可序贯使用;可与紫杉类及其他(环磷酰胺、卡箱等)化疗药物联合使用,可与放疗、辅助内分泌治疗同时使用。3 .乳腺癌新辅助治疗:与化疗联合进行新辅助治疗,用于局部晚期(包括炎性)的HER2阳性乳腺癌。术后继续使用曲妥珠单抗总疗程为1年。合理用药要点:1在接受曲妥珠单抗治疗前,应在有资质的病理实验室进行HER2检测,HER2阳性患者方可应用曲妥珠单抗治疗。2 .与慈环类药物同期应用须慎重,可能增加心脏毒性,严重者会发生心力衰竭,建议序贯使用或分别使用。3 .临床实践中要对既往史、体格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1VEF基线评估后,再开始应用曲妥珠单抗,使用期间应每3个月监测1VEF
3、。若患者有无症状性心功能不全,监测频率应更高。出现下列情况时:治疗中若出现1VEFV50%或低于治疗前16%以上,应暂停治疗,并跟踪监测1VEF动态变化,直至恢复到50%以上方可继续用药。1VEF持续下降(大于8周),或三次以上因心脏毒性而停止曲妥珠单抗治疗,应永久停用曲妥珠单抗。4 .多项临床研究证实,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患者,在其他化疗药物或内分泌药物治疗时,联合曲妥珠单抗可进一步增加临床获益。5 .每周给药方案初始负荷剂量:建议本品的初始负荷量为4mgkg,每周一次,静脉输注90分钟以上;维持剂量:建议本品用量为2mgkg,每周一次,如初始负荷量可耐受,则此剂量可静脉输注30分钟。3
4、周给药方案初始负荷剂量为8mgkg,随后6mgkg每3周一次。且重复6mgkg每3周一次时输注时间约为90分钟。如果患者在首次输注时耐受性良好,后续输注可改为30分钟。配制后的溶液稀释于25OmI的0.9%氯化钠中,不可使用5%的葡萄糖溶液(可使蛋白聚集)。6 .疗程:乳腺癌患者术后使用曲妥珠单抗辅助治疗时间为1年,不建议延长治疗时间。复发或转移患者治疗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联合治疗有效后可以使用曲妥珠单抗维持治疗。二、恩美曲妥珠单抗TrastuzumabEmtansine制剂与规格:注射用冻干粉针剂:IOOmg/瓶、160mg瓶适应证:1 .乳腺癌辅助治疗:单药适用于接受了紫杉类联
5、合曲妥珠单抗为基础的新辅助治疗后,仍残存侵袭性病灶的HER2阳性早期乳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2 .转移性乳腺癌治疗:单药适用于接受了紫杉类和曲妥珠单抗治疗的HER2阳性、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且患者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的治疗,或在辅助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合理用药要点:1 .恩美曲妥珠单抗(T-DM1)与曲妥珠单抗为不同药物,禁止在临床应用中进行替换。2 .接受T-DM1辅助治疗的患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在有资质的病理实验室通过HER2检测确认为HER2阳性。(2)完成以曲妥珠单抗(H)和紫杉类为基础的新辅助治疗方案。
6、(3)新辅助治疗后的病理评估结果未能达到病理学完全缓解。病理学完全缓解(PCR)定义为乳腺原发灶无浸润性癌且区域淋巴结阴性,即ypTO/TisypN0o新辅助治疗后仅残余乳腺脉管内肿瘤或仅淋巴结内残余ITC均不能诊断pCR。3 .T-DM1的推荐剂量为3.6mgkg,每3周一次(21天为一个周期),静脉输注。早期乳腺癌患者应接受共14个周期的治疗,除非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晚期乳腺癌应持续接受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发生不良反应时应根据说明书及时调整剂量,剂量降低方案如下表。降低剂量后,不应再增加T-DM1剂量。表12恩美曲妥珠单抗剂量降低方案剂量降低方案剂量水平起始剂
7、量3.6mgkg第1次降低剂量3mgkg第2次降低剂量2.4mgkg需要进一步降低剂量终止治疗4.临床实践中要对既往史、体格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1VEF基线评估后,再开始应用T-DM1,使用期间应每3个月监测1VEF。若患者有无症状性心功能不全,监测频率应更高。出现下列情况时:(1)1VEFV45%应暂停治疗,3周内重复评估1VEF。如果确认1VEFV45%,应终止治疗。(2)1VEF为45%至50%,且相对基线下降210%,应暂停治疗,并在3周内重复评估1VEF。如果1VEF仍为50%,并且相对基线未恢复至10%,应终止治疗。(3)1VEF为45%至50%,相对基线下降10%,可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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