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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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号)、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 的意见(粤府办201613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 地
2、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 4号)、新丰县农村 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方案(试行)(新府办(2022) 2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 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 收工作,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授权委托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政 府(街道办)作为征收机构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县土地房屋征收 中心
3、、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I、医疗、社会 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及金额, 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Q第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 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 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第七条计算被征收土地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 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
4、不动产登记簿不 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特殊情况以有资质的测绘 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三章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第一节征收程序第九条县政府确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 他专项规划。县政府确定启动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需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书面意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 具
5、项目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意见。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书面意见(包含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3、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笫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 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 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 出征收土地申请。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 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 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
6、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 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拟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 织召开村民会议,告知征地启动事宜。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在预公告期限内,除合法的结婚和出生入户外,暂停办理拟征土地范围 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 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得抢 栽、抢种、抢搭、抢建。第十二条土地现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包括房屋权属(所有权人)、结构、面积、居住人口, 附着物、简易构筑物、土地权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7、)、地类、面积,以 及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笫十三条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 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 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 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由调查机构负责汇总调查登记结 果,并以每个被征收人为单位,编制相应补偿表,经镇政府盖章确认后,一 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审核。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审核完调查登记结 果及相应的补偿表后
8、,须将审核情况移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 委公示栏总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 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需处理的 被反映问题,在未核实前,相关调查结果不得作为补偿依据。原则上不接受 匿名反映,及其他非正常问题反映调查登记结果和相应的补偿情况公示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 屋征收中心)对无反映问题的登记结果和相应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拟定相 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地协议、青苗、附着物补偿协议等,经报 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笫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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