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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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国家重点工程
2、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 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 作,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授权委托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政府(街 道办)作为征收机构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 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医疗保险和养 老保险。笫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 次性选择六年内
3、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 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第七条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不动产权证和其他有 效证明材料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特殊情况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 面积为准。第八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一节征收决定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 划
4、。县政府确定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需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书面意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 具项目已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意见。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书面 意见(包含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 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 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布通知,告知征地启动事宜。公告时间不少 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预公告内容包括征
5、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县政府拟定征收 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国有 土地上房屋权属(所有权人)、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用益物权 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信息、被征收人是否具备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条件、 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情况等。第十二条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由调查机构负责汇总调查登记结 果,并以每个被征收人为单位,编制相应补偿表,经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确认后,一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 审核。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
6、心)在 审核完调查登记结果及相应的补偿表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审核情况移交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征收机构提出。征收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 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 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核实,需处理的被反映问题在未核实前,相关调查结果 不得作为补偿依据。原则上不接受匿名反映,及其他非正常问题反映。第十四条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 途
7、、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实施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提供 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 产权档案进行登记。第十五条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个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 关部门或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 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时 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笫十六条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 补偿登记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 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房屋土
8、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 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管 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 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物,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笫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 偿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拟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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