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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82025年)的通知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原则及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二)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柯城区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
2、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三)“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家,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位。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四)“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五)“质量奖”评审标准
3、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二、组织管理(一)成立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二)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2,审定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人民政府
4、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 .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制(修)订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4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5 .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6 .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7 .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四)“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工作,一般应由3名以上评审员(包
5、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循保密制度。三、申报程序及条件(一)申报的基本条件:8 .企业(组织)。(1)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不含市属企业及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领先水平。(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
6、较大影响。(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区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区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全区同行业位居前列。(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欠薪”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9 .个人。(1)在本区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
7、年以上。(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二)申报、推荐的
8、程序:1 .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评审办向区级有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2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或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审办。四、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个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二)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申报资料进
9、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三)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四)陈述答辩。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由区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陈述答辩。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五)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将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区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
10、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六)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企业(组织)或个人简介和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区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七)审定批准。区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五、表彰、奖励及经费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区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
11、预算,专款专用。六、监督管理(一)区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S)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四)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五)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继续享有政府质量奖荣誉将会严重损害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