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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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和决策执行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市场监管、社会
2、管理、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投资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3、,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亦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原确定程序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
4、客观实际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S)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或者组织听证;其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第七条县政府重
5、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各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县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九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县政府部门或者乡(镇)
6、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
7、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其充分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先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继续协商修改意见,并完善决策草案;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择优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第三章公
8、众参与第十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和公众的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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