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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县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
2、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四条协议供货的范围以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均属协议供货范围,应当执行本规定。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为:一年内累计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车辆保险服务、银行存款服务单项20万元以下的;30人以下的单位一年内累计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车辆保险服务、银行存款服务单项1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或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第五条协议供货项目采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牵头
3、,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第六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第七条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第八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第九条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
4、招标公告。第十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省内注册,有相关品牌授权的供货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其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即投标报价二(生产制造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上公开报价又折扣)、优惠率(折扣)、售后服务、节能产品、环保及质量认证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第十二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
5、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第十四条招标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明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及价格将在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布,采购人按照公布信息选择中标供应商并按照中标价格进行采购。第十六条协议供货有效期
6、一般为一年。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第十七条协议签订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第十八条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同一品牌、型号时,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中标协议供应商供货;中标供应商均能提供同等服务时,应选择优惠率最高的协议服务商。第十九条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
7、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协议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第二十条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8、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如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供货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
9、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附件: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电器设备、车辆保险服务、银行存款服务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附: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电器设备、车辆保险服务、银行存款服务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甲方:财政局乙方:经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公开招标(招标编号:GSJY-1XGK2014481),确定乙方为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品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组成本框架协
10、议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投标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采购人需要,组织采购。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或者未履行投标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通过其他形式进行披露,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停止乙方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黑名单。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不选择乙方进行供货的权利。3、因乙方
11、违反协议规定给甲方和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采取认为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2、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道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3、甲方可代表采购人直接与乙方进行协商供货,重大或复杂问题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货物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
12、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中标价格或低于折扣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在接到生产企业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的同时(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24小时)中标人应同时向财政局申请调整报价,但配置及服务应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承诺。5、乙方承诺:不与采购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私下接触或串通。所有协议供货,必须由采购人申报货物需求,由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
13、行采购。如发现乙方与采购人私下接触或串通,甲方立即取消乙方的协议供货资格。第四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销售的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应当免
14、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部件而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第五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证书。第六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投标承诺提供服务。2、乙方应提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就货物的安装、
15、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培训。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保修期自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4、保修期后的维护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4、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5、没有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6、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的;7、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政府采购正常活动的;9、与采购人私下接触或串通,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10、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