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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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债务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金融机构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担保、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内各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用于提供政府担保或直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
2、、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偿债准备金年度规模按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筹集。超额部分通过预算予以调整,用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第六条筹集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偿债准备金。(二)由县财政局从年度公共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安排5%作为偿债准备金。(S)由县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作为偿债准备金。(四)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益。(五)积极争取省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资金支持,作为偿债准备金,用于解决已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资金缺口。(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3、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第七条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债务举债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第八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一)按规定需由县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二)因自然灾害、国家调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政府担保性质的专项债务。(S)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按规定需由县财政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由举借单位出具报告,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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